爸爸妈妈为减轻子女担负,提早买好合葬墓地,没想到儿子因不满遗产分配计划大闹葬礼,回绝让白叟入土为安,一拖便是7个月之久。女儿们无法诉至法院。散步,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)对这起案子作出了判定。
陈阿姨夫妻生育了三女一子。为减轻子女担负,夫妻俩节衣缩食,在女儿的陪同下,提早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。墓穴证书的运用人挂号的是夫妻俩的名字,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的名字,墓穴证书由长女保管。2016年,陈阿姨老伴离世,落葬于合葬墓地。这以后,墓穴证书交由王林保管。
陈阿姨与王林一家挤住于一间50平的老屋内。陈阿姨提早就该老屋在内的产业进行分配,写下遗言并反抗公证。
2022年,陈阿姨因病逝世,反抗悼念典礼和遗体火化后,预备处理落葬时,王林却因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而心生不满,大闹现场,要求三姐妹书面许诺抛弃遗产承继。三姐妹未赞同,王林回绝将陈阿姨落葬,并向墓园表明,他不参与谁都不许组织落葬。陈阿姨也就一向未能入土为安,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之久。三姐妹无法将王林和该墓园起诉至法院,要求其帮忙处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。
三姐妹诉称,墓穴证书挂号的运用人为其爸爸妈妈,费用也是由两位白叟付出的。母亲作为墓穴的实际运用人,虽已逝世,但应享用的权力不该被掠夺,王林和墓园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对墓穴的运用权。三原告作为白叟的亲属,有权恳求法院判令王林和墓园帮忙处理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。
王林辩称,母亲的下葬时刻自己还有组织,之所以没有处理下葬手续,是因为其间两个姐姐太强势,爸爸妈妈的遗产分配未能协商一致,自己也是一气之下不赞同将母亲落葬。
墓园辩称,本案系争墓穴证书上认购人是王林,依照规则,落葬手续须由认购人处理,但由于王林一向回绝处理相关手续,故墓园无法组织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。
法院以为,依据墓穴证书,案涉墓穴系为老夫妻俩的利益而购买,供两人殡葬运用,陈阿姨享有对该墓穴的运用权。鉴于陈阿姨客观上无法为自己穴道权力,依据公序良俗,在其亡故后,三原告作为其女儿,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力,故该墓园有义务帮忙三原告处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。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林,作为陈阿姨的儿子,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愿望,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回绝处理落葬手续,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品德。王林在其量力而行之范围内让母亲死后得到慈祥之所,系为人子女的品德底线,其有义务帮忙处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。
综上,三原告要求王林及墓园帮忙处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恳求,法院予以支撑。
法官表明,《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则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令,不得违反公序良俗。”子女在爸爸妈妈亡故后应当妥善安葬、安顿爸爸妈妈的遗体或骨灰,此行为作为一种民间风俗,契合我国传统品德的一般观念,契合社会主义品德,应归入《民法典》规则的民事活动应当恪守的公序良俗领域。王林作为人子,因爸爸妈妈遗产分配问题,回绝为母亲处理下葬,并以此相挟,不只侵害了其母亲享有的墓地运用权,更是违反了公序良俗。入土为安系人伦之大事,相较遗产之纠葛,孰轻孰重,不言自明。
另依据相关法令规则,墓穴的购买者不得转让墓穴,墓穴运用人的名字不得改变。墓穴作为一种特别物品,具有激烈的人身特点。本案中,依据墓穴证书能够清晰得知陈阿姨是系争墓穴的运用权人,故组织陈阿姨落葬是契合墓地购买合同的约好的。
因墓地运用权的行使时刻客观上发生于权力人陈阿姨逝世之后,故权力人陈阿姨实际上已无法自己行使该权力。依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族传统,在陈阿姨亡故后,三原告作为其女儿,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力,这也表现了对死者的尊重。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转自:上海青浦法院
来历:东方网